现如今,已不再是“松柏之下,其草不殖”,社会上的太多声音,“以保护弱者之名,行模糊是非边界之事”。那么,医方的利益谁来保护呢?
在医疗活动中,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医方处于优势地位,掌握着医疗主动权,掌握着技术优势,而患方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纠纷处理中相关部门往往出现向弱势群体即患方倾斜的趋势。然而,世界是辩证的,矛盾是在变化发展的,矛盾双方的力量和地位之悬殊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当下,少数患者及其家属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在医疗机构内暴力维权,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束手无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医患之间的力量对比悄悄地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三项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年12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司法解释》)是伴随《侵权责任法》而生的统一规范。其中《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4条与《侵权责任法》第60条密切相关,同时也是近些年备受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能治愈白癜风的医院治疗白癜风有效方法